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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授权:Kuro的下一个游戏规则
2005-10-08 12:25 来源:互联网周刊 作者:王亚雪
  9月9日,中国台北地方法院宣布了中国台湾国际唱片协会(IFPI)与飞行网(Kuro)著作权诉讼案的判决结果。飞行网被判败诉,其三名主要负责人除了各遭罚300万台币之外, 董事长陈寿藤被处以2年有期徒刑,执行长陈国华、总经理陈国雄各处以3年有期徒刑。而一名会员,因为下载了近千首歌曲,法官认为她涉嫌重制,也被处以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3年。

  飞行网是中国台湾最大的付费下载音乐网站,透过“点对点传输技术” (P2P),会员可以在网站上互相分享、下载音乐,目前,飞行网的歌曲累积到五十万首。据悉,这是中国台湾第一个音乐网站被控侵权的有罪判例。

  一审结束后,飞行网对此判决深表遗憾,并表示要继续上诉。《互联网周刊》就此以及目前百度MP3搜索侵权的问题,采访了飞行网中国总经理郑翊玮。

  《互联网周刊》:在中国台湾的著作权案败诉,对北京飞行网的业务会有什么影响?

  郑翊玮:首先,北京飞行网与中国台湾飞行网是两家独立运营的公司。此次中国台湾飞行网司法的败诉对北京飞行网的影响不大。第二,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地区针对版权的法律是不相同的,最简单的来讲,中国台湾的知识产权是放在刑法里, 而中国内地则是放在民法里。

  (在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都有可能被判刑。其实,在美国和欧洲都有因为组织P2P下载被判刑的前例。本刊注)

  《互联网周刊》:在这种情况下,Kuro还会继续使用这种P2P下载技术吗? 会不会因此做一些调整?

  郑翊玮: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在整个一审过程中,矛头是指向负责人的,法院基本上没有碰触到P2P技术。而且中国台湾另一家同被IFPI起诉的提供P2P下载技术的ezPeer在六月份已经胜诉了。因此,中国台湾的法院对于P2P技术到底合不合法,还没有定论。(可参见21页《Kuro、ezPeer:并非对立的两个判决》本刊注)。

  就一个经营者的立场,我不能也不应该说Kuro不会改变。其实互联网这个行业好玩的地方就是唯一不变的就是善变。技术日新月异,真正的挑战不是来自于法律,而是来自于消费者。

  《互联网周刊》:前不久,百度的MP3搜索也面临了和飞行网类似的官司,并且败诉了,您对此有何看法?

  郑翊玮:当然是遗憾,和我们的一审败诉一样。其实百度和Kuro都是扮演一种中间人的角色。差别可能是百度在网页上搜寻,而我们使用软件来搜寻。

  每一种新科技在发展或者发明时,不可能马上就考虑到那么多枝节,比如是不是侵犯到别人的著作权。但一旦发展出来,就有可能会冲撞到旧的利益分配结构。如果这种结构是很松散的,它渐渐地会自动找出一个新秩序。但如果这个利益分配结构是掌握在少数的垄断财团的手中,比如国际的五大唱片公司,他们可能会通过垄断财团游说立法,甚至通过政府力量施压,这对科技的发展会造成很大的残害。

  《互联网周刊》:那么您认为政府在这当中应当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

  郑翊玮:政府应该扮演一个中立的、协调的角色。而不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这个大题,拿旧秩序下所定出来的旧法律来扩张解释。如果这样走下去的话,有可能会阻碍很多新科技的发展。我们应该通过不断的辩证、协调、让步,来制订新的法律或者新的游戏规则。

  《互联网周刊》:在您看来,这个新的游戏规则应该是怎样的?

  郑翊玮:就知识产权来讲,它要保护到唱片业、科技业还有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就是所谓的三赢。

  我们提出的模式就是集体授权管理。也就是通过一个合法的管道:唱片公司授权给一个组织去管理你的作品,我们付一定的费用给这个组织,当我们使用了唱片公司的作品后,由这个组织付费给它们。举例来讲,就像“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我们是缴费的会员。

  《互联网周刊》:“中国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已经起到这样的作用了?

  郑翊玮:不能说全部,很多词曲著作权是授权给他们了。但唱片公司的录音制作方面,还没有一个集体管理的组织。唱片公司习惯于面对不同的人开出不同的价格,没有一个公定价。

  《互联网周刊》:建立“集体授权管理”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郑翊玮:目前的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建立到前半段,就是从市场把钱收回来。至于怎么把钱发出去给权益人,得由经营集体管理组织的人和唱片公司谈。其中遇到的最大阻力应该是唱片公司,他们想要保有一个旧秩序下的绝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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